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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封男子屋内挖地道盗墓 闭门不出只吃馒头

作者 Admin      浏览   发布时间 2012-03-01 20:03:57

盗墓贼的故事,经常在小说中出现。而《盗墓笔记》,则是对各种盗墓者离奇故事的描述。

最近,在团山镇一处偏僻的农田边,发生了一起盗墓案。只不过,外人很难从农田的变化中看出端倪。因为盗墓贼租住在农田边的危房里,整日闭门不出,夜间从出租屋里挖地道,意欲暗渡陈仓将古墓中的藏品盗出。

然而,盗墓贼古怪的行为引起了居民的警觉,警方闻讯而至将他们抓获。

警方

突查出租屋 揭开秘室地道

高新区团山镇401厂地处城区东北郊,这里背靠农田,鲜有外地人光顾。

24日,家住401厂家属院的郭女士,发现两名陌生外地男子举动异常。

原来,家属院附近菜市场旁边,有一处闲置的危房。这两名男子租住在此,白天关门睡觉,到了夜晚却彻夜播放电视,时不时用电动三轮车向外运送土方。

附近没人施工盖房,即便盖房也不可能晚上施工……郭女士打听得知,两男子是半个月前陆续赶到这里来的,他们自称是来菜市场制作、销售泡白菜的。

怀疑对方图谋不轨,郭女士报警。

昨日上午,团山派出所民警赶赴出租屋调查。

民警推门入室,一名男子故意抬高嗓门:“警察同志,我是来这里制作泡白菜的!”说罢,他向通往里间的房门瞥了一眼。

这一幕,恰被民警郭静看到,他踹门进入,发现一男子正站在屋内。

该男子身后地面上,铺着一张几尺见方的木板,木板上抛洒着泥土。

郭静快步上前揭开木板,发现暗藏着一条地道。地道距地平面竟有3米多深,里面黑咕隆咚,而地道通往屋后一处土丘。

附近村民反映,这个土丘实为一处古墓,具体年代并不清楚。

经查,两男子分别是45岁的任某、33岁的袁某,来自河南登封。

现场

10余米地道 伸向屋后古墓

昨日下午4时许,记者赶到现场看到,出租屋位于一排红砖结构的瓦房中间,从外面看来毫不起眼,屋内面积不到50平米,被隔成了3小间。

出租屋通风口和窗户均被红砖和包装箱封住,屋内阴暗潮湿,并没有通水通电。左侧房间内架着一根竹竿,竿子上晾了10余棵大白菜。最里面一间是厨房,锅碗瓢盆杂乱地摆放在角落里,离灶台不到两米的地面上摆放着一张木板床。

掀起木板床,在床头位置露出了一个宽50厘米,长70厘米的洞口,仅容一人进出。市考古所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得出,洞深3.6米,向南连接一条地道,地道口高约1米、宽约50公分,里面有两根长近10米角铁组成的轨道,轨道尽头出现了转弯。

襄阳考古所工作人员称,地道里积水约有30厘米深,初步估计地道长度超过10米,他们在地道里发现了激光灯等测距准直的工具。

邻居

租客闭门不出 每天只吃馒头

贺师傅是401厂职工,妻子在家属区开了一家裁缝铺,铺子正对着案发的出租屋,两者相距不到3米。

贺师傅说,这里以前是一处菜市场,几年前该出租屋里住着一个宰杀鸡鸭的商贩,之后一直空闲。半个月前,一名中年男子租住进来,每月租金50元。

入住后,该男子买来一堆大白菜,声称想在此腌制大白菜。之后数日,男子又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三轮车。接着,他将出租屋的大门改宽成两扇门,并把窗户密封了起来。

贺师傅说,从那以后,男子整天闭门不出,偶尔会有另外两名男子前来。奇怪的是,该男子每天只是下午出门,不一会儿,便提着一袋馒头回到家里。

和出租屋同排不到15米的房子里,住着另一户人家,他们表示只知道有人住了进来,但至今仍没见过租客,更不知晓他们的身份。

专家

土丘为东周贵族墓 属省级保护文物

市考古所所长陈千万告诉记者,出租屋后的土丘是一处东周时期的贵族墓,名叫“401大塚”,属于省级保护文物单位。

据悉,2007年出台的《襄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》明确将“401大塚”列为重点保护的地下文物单位。

陈千万说,盗墓男子的作案手法比较专业,选择地点较隐蔽,事先应该经过精密策划。长度10米的地道,没有伤害到大塚,但若迟发现半个月,大塚可能会遭殃。

市文物局文物处业务科科长余劲松说,按规定他们每周会巡视全市重点文物,查看文物周边风貌有无破坏。就在案发前一天,他还到此处巡视,没有发现异常。目前,他们已向省文化部门汇报,并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。

嫌犯

自称煤矿工人 喜欢看《探索·发现》

昨日下午,记者在团山派出所见到盗墓嫌疑人任某。

任某说,他是一名煤矿工人。这两年,登封的煤矿资源枯竭,加上管理严格,每年只有两个月时间开工,剩下时间他就张罗着到各地打工。正月二十二(2月13日),他坐汽车来襄阳途中,发现此处公路旁有一个土丘。因平常喜欢看央视10套的《探索·发现》节目,一下子联想到节目中的古墓来。凭直觉觉得这是一处古墓,就直奔这里来。

据任某交代,随后他喊来了同乡,购买了电动三轮车,锤子、铲子、铁锹和探照灯等工具。每天晚上9点多钟开始,一直挖到次日清晨四五点。选择这个时间点主要是担心别人发现。

连接

刑法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条款(摘录)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,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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